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謝金浚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
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