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簡字,97年度,7號
CHEV,97,彰勞簡,7,2008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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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6,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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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