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間契約條款第21條係 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 書面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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