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振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展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761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7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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