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四號
原 告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震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華健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
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
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仟叁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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