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770號原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戊○○ 甲○○ 乙○○被 告 成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d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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