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7年度,137號
OLEV,97,員補,137,200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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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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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