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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