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陽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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