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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