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補字,97年度,45號
NTEV,97,埔補,45,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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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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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