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7年度,959號
NHEV,97,湖簡,959,20080916,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959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7年9月16日下午4時在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可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為乃係已依法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舉成立之管 理委員會,而被告為「東方科學園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 東方科學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管理基金及管理 經費收支辦法第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之費用 包括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及公共水電分攤費。又依經東方科 學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催 繳辦法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欠繳費用應按年息10%計算 利息。查被告自民國96年2 月起迄至96年11月止共計欠繳管 理費及水電費達新臺幣(下同)136,922元及96年4月至12月 停車場管理費10,800元,合計147,722 元,經原告多次請求 給付,但均不獲置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 付147,72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0% 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東方科學園區 公司管理基金及管理經費收支辦法、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基金 及管理經費催繳辦法、被告公司欠繳管理費及水電費明細表



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給付管理費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7,722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550 元(第 一審裁判費1,55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1/1頁


參考資料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