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97年度,856號
SJEV,97,重簡調,856,200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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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芝鄉○○路19號4樓,此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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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