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