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2654號
SJEV,97,重小,2654,200809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