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彭信富
原住台北縣八里鄉○○○街26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
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579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於民國97年
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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