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97年度,12號
SJEV,97,重勞簡,12,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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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樓
原告與被告俊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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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