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樓
原告與被告俊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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