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7年度,785號
FSEV,97,鳳補,785,200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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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72,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8
  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
  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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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