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72,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18
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
出準備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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