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1,423 元,應繳裁
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4,0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