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7年度,293號
KSEV,97,雄聲,293,2008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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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檢附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乙○○戶籍謄本以及存證信函之全部信封及全部回執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明,固據提出存證信函 及部分信封為證,惟並未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上開存證信函之全部信封 及回執供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 之規定,應由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其 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之全部信封及回執 予以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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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