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4606號
KSEV,97,雄簡,4606,20081002,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606號
上 訴 人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9 月9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97年9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