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7年度,1017號
KSEV,97,雄小調,1017,20081020,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趙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0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0日下午4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趙怡雯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7年
  10月22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