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趙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0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0日下午4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趙怡雯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7年
10月22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