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高雄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9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