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5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
7 年10月2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306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7年10月17日下午4時35分許。(二)地點:高雄市新興區○○○路94號(河堤精品旅店1005號 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鄭俊勇姦,代價新 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鄭俊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執行臨檢現 場檢查紀錄表、報紙分類廣告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