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52號
KSDV,97,訴,752,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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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丙○○
           6之1號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呂育儒即立元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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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