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410號
KSDV,97,補,1410,200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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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合勝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5,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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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勝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