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322號
KSDV,97,補,1322,200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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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雄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747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2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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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