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912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顏孝一即瓊斯企業行即瓊斯咖啡館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孝一即瓊斯企業行即瓊斯咖啡館、丙○○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顏孝一即瓊斯企業行即瓊斯咖啡館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顏孝一與嚴孝一是否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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