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預納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二、配偶蘇朝成95度至96年度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7年度01月至09月份之薪資所得為多少及其證明(薪資袋、 薪資轉帳存褶等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如准許後,按聲請人之債權人數、應 送達之各機關、文件數目等計算所需之郵務送達費約為3,20 0 元,於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徵收 2,200 元,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又聲請人經本院多次命 補正審核是否淮予清算之相關資料後,仍有其配偶蘇朝成95 年至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預納及補正, 如未按期預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文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