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97年1 月至4 月台灣人壽業務津貼表、存摺內 頁影本、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中低 收入家庭子女大學教育補助函文、長女余婉翎、次女余婉萱 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長男余承樺之診斷證明書 等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