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三號
原 告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法定代理人 姜榮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連士綱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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