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71號
CTDV,106,司促,5971,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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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宛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宛輯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65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相對人李宛輯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221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01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9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宛輯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835 │0000000000│04月 22日  │      │       │
│  │元  │841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宛輯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34530│0000000000│04月 22日  │      │九九     │
│  │元  │767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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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