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丙○○ 丁○○ 乙○○ 陳胡月湖 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律師 被 告 永善寺 法定代理人 鐘國珍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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