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56號
PCDV,91,重訴,356,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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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丙○○
         丁○○
         乙○○
         陳胡月湖
  被   告  永善寺
  法定代理人  鐘國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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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