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7年度,1031號
KSDV,97,審除,1031,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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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軒旺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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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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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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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銀│000000000 │50,000元 │96年9月17日 │AZ0000000 │ │
│ │十全分行 │行十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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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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