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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