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7年度,1407號
KSDV,97,審聲,1407,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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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即 債權人
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850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給付佣金費用之請求,前向本 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此經本院調 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500號卷核閱明確。惟相對人迄未就 上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是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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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