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597號
KSDV,97,審消債更,2597,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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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五年「華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每期營業稅申 報資料及所持股份賣出後所得資金流向。另聲請人曾擔任「富 裕人生生涯規劃顧問工作室」之負責人,請說明該工作室是否 曾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如有,請提供該工作室聲請前五 年每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如係小規模營業人,請提出國稅局查 定課稅(405) 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之免課營業稅證明。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前5 年勞保之 投保資料、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需載明投保單位及投保金 額), 聲請人如有配偶,應提出配偶95、96年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租金所得每月3,000 元,請 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收入證明。
⒋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 號土地登記謄本 及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5 號5 樓之1 建物登記 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及不動產交易明細影本,並提出向聯 邦商業銀行房屋貸款之繳息清單。
⒌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其中房貸5,000 元、膳食5,000 元 、交通300 元、保險費用2,048 元、水電1,200 元、雜支2,08



0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⒎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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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