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3.聲請人97年1 月迄今之營業收入證明。
4.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啟豪製麵店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 每月營業額25000 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6.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家族系統表及應分擔撫養 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聲請人每月 支出扶養陳淑梅6000元、葉啟豪5000元、葉芷瑄5000元之證明 資料影本、。
7.受扶養人陳淑梅、葉啟豪、葉芷瑄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電信 費、交通費、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葉佩菁、葉佩蟬借貸之借款交付 證明文件及該二筆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10.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