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582號
KSDV,97,審消債更,2582,200810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楊佳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 均每月營業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 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及其他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 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炫髮造型空間於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平均營 業額證明文件。
2.依照95年協商機制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3.聲請人配偶王OO及受扶養人王OO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4.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段00號土地登記謄本及 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建物登記謄本 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及聲請人現居住鳳山市所在地之房地謄 本。
5.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生活必要費用(請勿僅提出最近2 月之電 費與電信費帳單代表),其中每月膳食費10,000元之實際支出 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7.聲請人應陳報擬聲請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房屋,是否確實現 為聲請人所有且由聲請人自行居住。
8.其他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如因生病之 診斷證明,非自願性失業之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