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532號
KSDV,97,審消債更,2532,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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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 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債權人清 冊所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為有擔保債權,顯未參 與該次協商,有卷內「無擔保還款計畫書」及土地建物謄本 可佐,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前揭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 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金融機 構先行債務協商,爰定期命補正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等 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到院。倘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 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則請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四、另請說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所列中華商業銀行之債權111, 528 元為何未在債權人清冊之列,若已清償完畢,應併提出 清償證明文件。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⑶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 (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正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產 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須提出全 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及協商結果之證 明文件。
⒉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資資料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
⒊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⒋聲請人97年薪資證明文件。
⒌前配偶及受扶養人張予柔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家計、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 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7.請陳報聲請人前2 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8.聲請人請說明在租賃契約成立之前,聲請人住居在何處?若原 住自有房屋,請說明何時被拍定點交?如房屋未被拍定,為何 已有租屋之必要?並請提出繳納租金證明。
9.聲請人戶籍設於宜蘭,請提出確實因工作關係而有長期居住於 高雄之必要證明。
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或不能清償債務而有履行債務重大 困難之證明文件(如生病、失業、等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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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