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及其戶 籍謄本。
2.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3.由聲請人為要保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 間及保險金額)。
4.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聲請人96、97年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資料6.聲請人財產清冊並無財產,請說明板信商業銀行及國泰人壽有 擔保債權之擔保品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7.支出必要費用如機車維修費、扶養費用等之證明文件(須提出 收據及明細)。
8.提出聲請人經拍賣之房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強 制執行分配表。
9.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虹記油漆工程行及美加企業行於聲請人聲 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及每月平均營業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