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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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配偶吳秉樵95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⒉受扶養人魏秀月、吳芷逸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依法應分擔魏秀月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⒋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如協助配偶之父親 繳納房屋貸款每月支出7,000元之證明。
⒌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 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⒍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