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執字,97年度,25號
KSDV,97,審勞執,25,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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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信弘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論「(一)資方(信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給付乙○○先生97年6 月份工資,扣減每月勞保費新台幣571 元、健保費新台幣1,316 元,淨額計新台幣184,452 元;並於97年10月15日逕匯入勞方上海儲蓄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個別薪轉帳戶內。(二)乙○○先生資遣費部分,勞資雙方合意以新台幣300,000 元整達成和解,並分6 期給付,資方同意開立97年12月25日誌98年5 月25日於每月25日到期、面額各新台幣50,000元整、受款人乙○○之抬頭劃線支票計6 張,上開各期款未如期給付,餘額則全部到期」於新台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之範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屬實,經高 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7年10月6 日下午3 時 許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工資部 分184,452 元;又同意給付資遣費30萬元,給付方法:自97 年12月25日起至98年5 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付5 萬元,並由相對人簽發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各該月25日為發 票日之同額支票共6 張,如其中一期到期未兌現,視為全部 債務到期。詎相對人迄今尚有93,113元未依約履行,全部債 務已視為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開聲請意旨所示 之金額,詎迄今尚有93,113元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核 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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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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