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2920號
KSDV,97,促,62920,200810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920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1/1頁


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