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盧碩茂之遺產管理人施秉慧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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