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2458號
KSDV,97,促,62458,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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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盧碩茂之遺產管理人施秉慧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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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