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35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勝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新華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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