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2338號
KSDV,97,促,62338,200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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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338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柯淑美即奇米精品服飾店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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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