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1805號
KSDV,97,促,61805,200810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805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壹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