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1680號
KSDV,97,促,61680,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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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680號
債 權 人 吳嘉恩即福昌汽車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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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