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1439號
KSDV,97,促,61439,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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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439號
債 權 人 吉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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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